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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门杀”致人死亡被判刑,最高法拟就类似情况做出明确解释

 2025-11-13    1876  

11月13日,据 CCTV 法治在线报道,今年5月21日下午,赵某将车停靠在路边非机动车道上,开门时未注意后方情况,撞倒了骑电动车经过的张某,4天后,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民警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赵某停车的位置设有明确的禁停标志,属于违法停放。

10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11月9日曾发文,拟就汽车“开门杀”等做出明确解释。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如下:

第三条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赔偿后仍然不足的部分,被侵权人主张驾驶人、乘车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由乘车人故意行为造成的除外。

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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